伤害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专业解读」常见却不寻常的“故意伤害罪”)
【专业解读】常见却不寻常的“故意伤害罪”
近年来,故意伤害罪呈多发趋势,发案率高,定罪率高。尽管故意伤害罪是一种高发性的常见罪名,但是,司法实践中也难以避免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模糊不清的问题。这些争议问题势必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从而导致不能正确惩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这类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将针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介绍和简要分析。
构成要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通常比较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像故意伤害罪这样众所周知的犯罪,刑法没有详细叙化,但我们可以从刑法对简明罪状的规定中确定其具体内容。《刑法》第234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款条文没有将伤害结果限定为轻伤,所以第一款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法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与第一款既不是对立,也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当案件存疑,对轻伤重伤有争议时,完全可以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法益通说认为是他人的正常的的生理机能,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包括整个生理组织、全身,也包括体内的器官及口腔、牙齿等。不包括假牙、假发、假肢等,故意毁坏到达刑法保护的价值的假牙、假发、假肢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一行为既毁坏他人身体又同时毁坏假牙、假发、假肢的,构成想象竞合犯。但是对于已经成为身体一部分的人工骨骼、镶入的牙齿,就应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客体须是“他人”身体,伤害自己身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清楚了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再来看本罪的行为内容。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殿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伤害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作为的行为方式容易理解,如打坏骨骼、耳膜穿孔、切掉手指、传染疾病、摘取器官等;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要求行为人附有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规定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义务,比如医生不给受伤者治疗、不给病人用药等行为。伤害行为可分为有形、无形两种。有形的如持械伤害行为等方法致人损害,无形的如用侮辱、吓嘘的言辞使他人产生精神障碍的,通过打骚扰电话使他人患精神衰弱、长时间持续且大音量的播放收音机使人患上难以治愈的慢性头痛症等等。
构成本罪的伤害行为须要具有违法性且要与最终的伤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正当行为、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体育运动规则中允许的伤害等,具有阻却违法性,因而不构成本罪。
最后,我们来看本罪的伤害结果要件。故意伤害罪是实害犯,必须造成一定结果。出现条文所规定的与行为相当的结果才能认定既遂。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有三种类型,分别是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而轻微伤结果只是造成他人暂时性的精神痛苦或者使他人精神受到轻微刺激,没有破坏身体的生理机能,所以不构成犯罪,但可以按照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轻伤、重伤的划分的具体规定,凡伤害的案件,在判决前必须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称准》第4章总则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损害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具体分析,综合评定。